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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60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周群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60號

原告
聖恁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提起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訴,將被告名稱記載為「亮喆工程有限公司乙○○(專)」,致無從知悉其起訴之對象為何。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規定,以書狀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倘係以公司法人為被告,則應補正其「正確名稱」、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群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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