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6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60號
- 原告
- 聖恁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上列原告提起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訴,將被告名稱記載為「亮喆工程有限公司乙○○(專)」,致無從知悉其起訴之對象為何。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規定,以書狀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倘係以公司法人為被告,則應補正其「正確名稱」、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