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11號
- 原告
- 金色陽光國際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夏櫻芳即夏盈芊)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 被告
- 號20
- 訴訟代理人
- 顧定軒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許明桐律師
- 複代理人
- 毛仁全律師
- 應送達處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7 月23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11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7 月23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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