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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8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8號

債務人
甲○○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須因不可歸責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始得聲請更生或清算,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5 、6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同條例第44條定有明文。再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1.陳明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須詳填種類、來源、期間及每月數額)。

2.陳明自輝隆機械有限公司及安德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離職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任職期間之薪資轉帳證明、薪資單影本。

3.配偶之薛淑鈴之最近一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及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皆正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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