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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8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81號

債務人
甲○○

            號2樓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一、債務人民國96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在職證明、薪資轉帳證明或薪資單影本。

三、房屋出租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四、房貸繳息清單影本。

五、釋明債務人住所地與戶籍地不一致之理由。

六、釋明自進聯工業股份有公司離職之原因,並提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七、釋明自振躍精密滑軌股份有限公司離職之原因,並提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八、債務人配偶楊芳兒民國96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九、受扶養人王宗碧民國96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十、受扶養人王高玉鳳民國96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十一、釋明受扶養人王宗碧、王高玉鳳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及其每月實際負擔之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提出完整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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