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蕭錫証
- 被告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549號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債務人自陳自96年1 月即任職於巨威生技公司至今,請據實說明何以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顯示,債務人於94年10月13日自巨威公司退保,後於97年5 月2 日加保於曜和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復於97年8 月26日自曜和公司退保?且目前何以未有投保單位? ⒉債務人自陳薪資以現金方式領取,就該部分債務人應提出雇主簽名與蓋章之切結書(應含公司名稱及地址、負責人之姓名、負責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債務人之職稱及每月薪資數額),而「非」債務人自己簽立之切結書。 ⒊提出債務人前配偶江朝旺之死亡證明書,及其子女之遺產稅申報書。 ⒋說明債務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中,98年6 、7 月皆有社會局匯入款項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⒌說明債務人華南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中,自94年9 月至97年5月由黃彥中不定額存入款項之原因。 ⒍陳明債務人於安泰人壽現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⒎詳細說明債務人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中自95年8 月起每筆現金存入、電匯、連動轉帳、他行今交、轉帳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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