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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69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569號

債務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何以自樹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離職?如係非自願離
  職,是否領取失業給付?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包括離職證明
  書)。
⒉說明債務人自民國98年7 月任職7-11臺北市內湖區輝煌門市,
  每月實際收入情形及薪資結構(如本薪、獎金、紅利),並提
  出相關薪資單及薪資轉帳證明文件。
⒊陳明債務人之戶籍所在地(即臺北縣汐止市○○○路155 巷1
  號7 樓)之房屋為何人所有?有何於戶籍地外,另行租屋居住
  之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⒋陳明債務人之前配偶李承恩目前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情形?其
  如何與債務人分攤應受扶養人李莊丞之扶養費?如未分攤,請
  說明其原因。
⒌陳明債務人目前每月勞保、健保費用各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
⒍陳明目前與債務人共同居住之人有若干?
⒎陳明債務人之父、母目前工作內容、居住何處?如渠等均已退
  休,請說明債務人是否可由其父母托育應受扶養人李莊丞,以
  減少私立托兒所費用之支出?如否,請釋明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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