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6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67號
- 債務人
- 甲○○
- 代理人
- 郭至卓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一)提出車貸契約書、還款證明,並說明以債務人名義申請之汽車貸款現是否已全數清償完畢。
(二)說明債務人由羅光男戶內遷出,自設單獨生活戶之原因及必要性。
(三)提出債務人每月支出房屋租金6,500 元之證明,另應釋明債務人賃屋之原因及必要性,並說明債務人所租賃房屋之坪數、範圍,供何人居住,其他居住之人工作內容及收入情形,如何分擔每月房屋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用,並製表詳列自97年7 月迄今每月支出上述費用數額,及檢附繳費單據影本。
(四)用表格方式,製作明細表,並照時間先後順序,詳列債務人自95年12月迄今必要支出之種類、明細及各細項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及收據影本(勿僅以一概括數額提出之)。
(五)說明債務人現職工作內容及收入情形,並提出在職證明,及自97年4 月迄今薪資轉帳證明或薪資單影本。如債務人係以現金方式領取薪資,亦應詳細說明每月工作時數、所得收入數額,並經雇主簽名與蓋章,另應提出資方之聯絡方式及地址。
(六)說明債務人現是否仍繼續擔任「集藝工作坊」及「卡莎咖啡」之負責人,並釋明每月之營業額、須支出之成本及扣除成本後實際可得支配之所得,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債務人現已無繼續經營「集藝工作坊」及「卡莎咖啡」,仍應以書狀載明上述應釋明事項,及該店存續之期間為何。
(七)提出債務人每年需住院半年及住院其間日每可領取保險給付共計2,500 元之證明。
(八)參酌本院更生方案製作重點提示(至本院資訊網便民服務項目之書狀範例中下載),預擬若裁定開始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須說明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