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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0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張國勳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肯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蔡美秀即薄荷髮型生活館間本票裁定事件,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0624號聲 請 人 肯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美秀即薄荷髮型生活館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票裁定之聲請。 ㈠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貳佰捌拾貳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㈡提出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簡易庭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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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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