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694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6941號
- 聲請人
- 才禾實業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樓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
一、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其中如附表一所示未清償之金額及利息、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內載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未清償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5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陳麗芬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7年度票字第6941號│├─┬─────────┬─────────┬─────────┬───────────┬───────────┤│編│發票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期日│ 利 息 起 算 日 ││號│ │ (新台幣) │ (新台幣) │ │ │├─┼─────────┼─────────┼─────────┼───────────┼───────────┤│1 │96年10月31日 │100,000元 │40,000元 │未載 │97年4月20日 │└─┴─────────┴─────────┴─────────┴───────────┴───────────┘┌─────────────────────────────────────────────────────────┐│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7年度票字第694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號│ │(新台幣) │ │ │ │├─┼───────────┼───────────┼───────────┼───────────┼───────┤│1 │96年10月31日 │100,000元 │未載 │97年4月20日 │CH356552 │├─┼───────────┼───────────┼───────────┼───────────┼───────┤│2 │96年10月31日 │100,000元 │未載 │97年4月20日 │CH356553 │├─┼───────────┼───────────┼───────────┼───────────┼───────┤│3 │96年10月31日 │100,000元 │未載 │97年4月20日 │CH356554 │├─┼───────────┼───────────┼───────────┼───────────┼───────┤│4 │96年10月31日 │26,266元 │未載 │97年4月20日 │CH3565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