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8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80號
- 聲請人
- 大毅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之1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得榮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號8樓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零玖萬叁仟元,及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11月15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093,000 元,到期日民國95年12月31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1,093,000 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高愈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