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50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陳玉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50號

聲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三酆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乙○○即何長旺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三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三酆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