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5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653號
- 聲請人
-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蘇文生律師
- 相對人
- 甲 ○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經本院94年度勞訴字第1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字第18號判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56號裁定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比例詳如附表計算書所示。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均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審級│項 目│金額(新臺幣)│ 備 考 │ ├──┼────┼──────┼────────┤ │一 │訴訟費用│ 42,085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二 │訴訟費用│ 50,208元 │由聲請人繳納。 │ ├──┼────┼──────┼────────┤ │三 │律師酬金│ 30,000元 │由聲請人繳納。 │ ├──┴────┼──────┼────────┤ │ 總 計 │122,293元 │ │ ├───────┴──────┴────────┤ │訴訟費用負擔如下: │ │㈠本院94年度勞訴字第10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 │ 擔;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字第18號判決廢棄原│ │ 審關於訴訟費用之判決後改判第一、二審訴訟費用│ │ 由相對人負擔7542/10000,餘由聲請人負擔;最高│ │ 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56號裁定第三審訴訟費用由│ │ 相對人負擔。 │ │㈡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783號裁定聲請人之第三 │ │ 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30,000元。 │ │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7542/10000( │ │ 3,127,755/4,146,622),餘由聲請人負擔: │ │ ⑴相對人應負擔: │ │ (42,085 + 50,208) ×7542/10000=79,696元 │ │ ⑵聲請人應負擔: │ │ (42,085 + 50,208)-79,696=10,797元 │ │㈣第三審訴訟費用(律師酬金)30,000元由相對人負│ │ 擔。 │ │㈤兩造分擔方式: │ │ ⑴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合計122,293元,相對 │ │ 人應負擔部分為109,696元,聲請人應負擔部分 │ │ 為10,797元。 │ │ ⑵聲請人已支付122,293元;相對人已支付:0元 │ │ 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差額: │ │ 122,293-10,797=109,69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