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78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78號

聲請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宇宙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甲○○
統一編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三三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陸佰貳拾貳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397 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爰聲請准予返還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及提存書影本各1 份、同意書3 份、印鑑證明2 份、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1 份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前述提存事件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