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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7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75號

聲請人
通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帝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零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0年度重訴字第14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上字第437號判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20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46 號判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96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64 號判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91號裁定確定。其訴訟費用,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7 ,餘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97年度聲字第775號┌──┬───────┬──────┬────────┐│審級│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考 │├──┼───────┼──────┼────────┤│  │裁判費 │ 79,83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一 ├───────┼──────┤ ││  │送達郵費 │ 773元 │  │├──┼───────┼──────┼────────┤│ │訴訟費用 │ 131,718元 │由相對人預納。 ││ 二 ├───────┼──────┤ ││ │送達郵費 │ 244元 │ │├──┼───────┼──────┼────────┤│ 三 │訴訟費用 │ 131,720元 │由相對人預納。 │├──┴───────┼──────┼────────┤│ 總計│ 344,285元 │ │├──────────┴──────┴────────┤│ 聲請人應負擔:344,285 元x7﹪=24,100 元(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 ││ 對人應賠償聲請人:80,603-24,100=56,503(元)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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