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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9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49號

原告
乙○○
原告
原告
丙○○
被告
慶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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