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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3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35號

原告
台灣特麥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京果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美金叁佰壹拾貳萬零伍佰叁拾玖點陸叁元,依起訴之日即民國97年5 月23日中央銀行美金與新臺幣兌換匯率30. 500 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玖仟伍佰壹拾柒萬陸仟肆佰伍拾玖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肆萬玖仟伍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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