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施月燿

  • 當事人
    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92號原   告 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全綢緞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壹萬柒仟柒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于耀文

判決實戰
574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