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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6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周群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60號

原告
辰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貳萬叁仟壹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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