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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
    施月燿

  • 當事人
    映泰股份有限公司詠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3號原   告 映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律師 劉彥玲律師 陳絲倩律師 被   告 詠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仟零玖拾玖萬陸仟玖佰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叁萬陸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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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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