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8號
- 原告
- 全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江俊賢律師
- 被告
- 聯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葉繼升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毖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美金壹萬捌仟陸佰元,依起訴之日即民國96年12月6 日中央銀行美金與新臺幣兌換匯率32.309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陸拾萬零玖佰肆拾柒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