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俞慧君
- 法定代理人甲○○
- 上訴人逸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11號上 訴 人 逸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諾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玖萬肆仟叁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貳仟柒佰捌拾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則核定為玖拾柒萬柒仟陸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零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共捌萬捌仟捌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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