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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20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俞慧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20號

抗告人
甲○○
即原告
相對人
華亞國際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9 月23日所為移轉管轄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以無管轄權將本件移送台北地方法院,惟本件相對人即被告之營業所在地在台北市大同區,鈞院有管轄權等語,並提出經濟部之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一份為證。

三、經核前開經濟部之被告公司營業所在地確實在台北市○○區○○路,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院有管轄權,抗告人抗告聲明廢棄原移轉管轄之裁定,即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慧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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