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9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299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金廣源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丙○○
- 被告
- 人 號17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金廣源實業有限公司、丙○○、甲○○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金廣源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9 月26日邀同被告丙○○、甲○○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得向原告借款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並自96年3 月28日依如附表所示向原告借款四筆,借出日、到期日均如附表所示,本息按月分期攤還,利息依原告銀行之放款基準利率加年息2.25% 計算,各筆借款如未按期繳納利息時,視為借款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約定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被告金廣源實業有限公司借款後,均未繳納本息,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被告丙○○、甲○○依雙方之約定,亦依負連帶清償之責。惟屢經催索,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曾提出書狀稱:被告對於原告之借款,均按期清償,並無違約,直到被告的連帶保證人進行假扣押後,才因為財產受到扣押而無力清償,原告執此張被告未按時清償,顯失公平,應就原告所請求利息超過法定利率部分與違約金部分均行裁減或全數駁回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請求,除借款本金尚積欠部分外,就利息超過年息5%部分與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均予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請准提供擔保免假執行。
四、原告主張被告迄未清償借款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本票公告、催告通知、往來明細查詢為證,並經本院核閱後堪認信實,應足為憑。而假扣押之原因均為債務遲延未償還,且經債權人催告未予置理始得聲請法院所為,被告所辯因遭扣押始無法清償云云,顯與事理不符,自不足採。是原告主張之事實,經本院調查,堪信為真。
五、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又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亦為民法第739 條、第740 條所明定;而連帶保證人因其明示與主債務人連帶清償,即應與主債務人負同一清償責任,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924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則債權人自得就該債務,同時或先後請求主債務人或保證人,或其全體,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從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 人連帶返還借款,及按約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與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20,800 元 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本 金 │借出日│到期日│利 息 │違 約 金 │ │ │ │ │ │ │ │ ├──┼───────┼───┼───┼────────┼──────────┤ │1 │肆拾萬元 │九十七│九十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年二月│年八月│月十九日起至清償│,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二十七│二十七│日止,按年息六‧│,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 │ │日 │日 │八九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 │ │ │ │ │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 │ │ │ │ │二十計算。 │ │ │ │ │ │ │ │ ├──┼───────┼───┼───┼────────┼──────────┤ │2 │陸拾萬元 │九十七│九十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年二月│年八月│月十九日起至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 │ │二十七│二十七│日止,按年息六‧│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 │ │ │日 │日 │八九計算。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 │ │ │ │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計算。 │ │ │ │ │ │ │ │ ├──┼───────┼───┼───┼────────┼──────────┤ │3 │ 肆拾萬元 │九十七│九十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年三月│年九月│月二十八日起至清│,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二十八│二十八│償日止,按年息六│,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 │ │日 │日 │‧八四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 │ │ │ │ │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 │ │ │ │ │二十計算。 │ │ │ │ │ │ │ │ ├──┼───────┼───┼───┼────────┼──────────┤ │4 │陸拾萬元 │九十七│九十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年三月│年九月│月二十八日起至清│,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二十八│二十八│償日止,按年息六│,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 │ │日 │日 │‧八四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 │ │ │ │ │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 │ │ │ │ │二十計算。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