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0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03號
- 原告
- 辰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柒佰叁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2 款規定,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97年11月7 日裁定,命其於後收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7年11月19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