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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2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21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智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越儒
訴訟代理人
張明立
訴訟代理人
潘鴻文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複代理人
洪毓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億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谷瑞麟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嘉苓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佳妤律師
複代理人
劉思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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