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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26號

確認股東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俞慧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26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衞航律師
複代理人
張麗淑律師
被告
台灣艾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死亡)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173 條規定:「第168 條、第169 條第1 項及第170 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二、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乙○○於訴訟中死亡,雖原告有訴訟代理人,惟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慧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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