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6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67號
- 原告
- 福網國際有限公司
- 原告
- 統一編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甲○○
- 原告
- 人
- 被告
- 永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簡炎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光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七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三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