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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高愈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485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詒晨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
之6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7年6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捌萬伍仟壹佰捌拾玖元叁角陸分,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陸仟玖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詒晨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詒晨公司)以
    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6年2 月12日與原告簽訂「
    進口物資融資契約」,約定在美金(下同)100,000 元或等
    值外幣範圍內,供被告詒晨公司在契約約定期間內向國外採
    購物資或支付進口貨款、申請開發信用狀融墊及申請進口託
    收項下擔保提貨或借款等循環使用,嗣被告詒晨公司於96年
    8 月21日及96年9 月13日向原告申請開發遠期信用狀,金額
    分別為55,499元及44,501元,原告經由國外銀行為其墊款,
    惟該借款到期後被告竟未清償,經原告催告後,被告僅部分
    清償,尚欠本金85,189.36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依該契約第12條約定,逾期清償時,被告應繳付遲延利息
    及違約金,遲延利息依原告到期日當天新台幣放款基準利率
    加3.5%,與原告銀行外匯授信牌告利率比較,孰高為準,另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又被告丙○○、丁○○為連
    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
    契約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85,189.36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進口物資融資契約乙份、
    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兩份、往來明細查詢兩紙為證,核屬相符
    ,自堪信為真實。
五、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85,1
    89.36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並確定訴訟費用金額如主文所示。
六、本件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第87條第
    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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