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9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95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花東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核,原告係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買賣價金,兩造就此曾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有房屋暨土地買賣契約書第15條在卷可憑,依首揭說明,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