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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95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95號

原告
甲○○
被告
花東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核,原告係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買賣價金,兩造就此曾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有房屋暨土地買賣契約書第15條在卷可憑,依首揭說明,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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