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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2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鍾任賜施月燿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26號

原告
亞冠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泰鐿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乙○○ 住臺北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泰鐿企業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原告聲請對被告泰鐿企業有限公司公示送達民國97年4 月14日起訴狀繕本、本院97年8 月6 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97年10月13日下午 2 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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