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59號
- 上訴人
- 呈堡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原名洪麗霞)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陸萬玖仟捌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