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南嫣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名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萬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伍拾柒萬肆仟壹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伍仟捌佰肆拾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柒萬陸仟貳佰肆拾元,尚欠新台幣壹萬玖仟陸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