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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俞慧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代理人
邱南嫣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名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萬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伍拾柒萬肆仟壹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伍仟捌佰肆拾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柒萬陸仟貳佰肆拾元,尚欠新台幣壹萬玖仟陸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慧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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