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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俞慧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上訴人
名成興業股份
上訴人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9 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伍拾柒萬肆仟壹佰貳拾伍元,應徵上訴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柒佰陸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慧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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