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陳麗芬
- 法定代理人己○○、丁○○、乙○○、戊○○、甲○○、庚○○、丙○○
- 當事人今群投資有限公司、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華宇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建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95號 原 告 今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華宇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建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2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確定。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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