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7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70號
- 聲請人
- 利昇石材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之1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之1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6 月25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5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48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 │興拓實業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513,852元 │NHA0000000 │97年1月31日 ││ │司 黃來福 │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 │ │ ││ │ │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