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0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408號
- 聲請人
- 旭能音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統一編號
非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7 月8 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5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97年度催字第113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 │ │ │ │ │ │├─┼───────────────┼──────────────┼────┼───┼────┼───┤│1 │致福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 │1 │507 │ │├─┼───────────────┼──────────────┼────┼───┼────┼───┤│2 │致福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 │1 │68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