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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8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684號

聲請人
郭哲志即東發企業社
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5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578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 │尚億環保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37,865元 │XB0000000 │97年6月30日 ││ │司 │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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