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38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384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群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重整債權人非依重整程序,不得行使權利,觀諸公司法第296 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自明。又債權人依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係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清償債權之行為,自屬該條所稱之「行使權利」。 二、經查,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業經法院裁定重整,並經主管機關經濟部登記在案,有經濟部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非依該重整程序不得行使權利。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