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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88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
    張國勳
  • 法定代理人
    甲○○、之9

  • 原告
    佑乙汽車企業有限公司法人之9乙○○與相對人立磊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885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佑乙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之9 法定代理人 甲○○ 之9 代 理 人 乙○○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立磊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 ㈠本件聲請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相對人立磊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民事庭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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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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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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