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88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張國勳
- 法定代理人甲○○、之9
- 原告佑乙汽車企業有限公司法人、之9、乙○○、與相對人立磊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885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佑乙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之9 法定代理人 甲○○ 之9 代 理 人 乙○○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立磊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 ㈠本件聲請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相對人立磊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民事庭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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