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018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018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一民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吉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設於臺北市大安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民事庭法 官 張國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