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0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085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統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統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董事為他人與公司為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次按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此觀公司法第223 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意旨亦明。 二、經查,現今司法實務對公司法人格通說採法人實在說,法定代理人代法人為意思表示。本件聲請人統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振公司)聲請對債務人統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用公司)發支付命令,惟統振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統用公司之前法定代理人、清算人均為甲○○,此有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本院97年度司字第106 號影卷、借款契約書影本可查。本件聲請人與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同為一人,利害相反。依前揭公司法規定,於民國96年間本件當事人於簽訂借款契約時,當事人一方應以監察人為之,惟依卷附借款契約影本所示雙方法定代理人均為甲○○,自難認上開借款契約有效成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民事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