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
    方彬彬
  • 法定代理人
    陳德倫

  • 原告
    旭能音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盛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146號聲 請 人 旭能音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倫 代 理 人 陳盛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莊學志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