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146號聲 請 人 旭能音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倫 代 理 人 陳盛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