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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15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方彬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152號

聲請人
凡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庭瑞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法 官 方彬彬

┌───────────────────────────────────────────────────┐│支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152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1│中磊電子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26,152元 │ES0047459 │97年1月31日 ││ │司 王伯元 │份有限公司 南汐止 │ │ │ ││ │ │分公司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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