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15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152號
- 聲請人
- 凡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庭瑞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法 官 方彬彬
┌───────────────────────────────────────────────────┐│支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152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1│中磊電子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26,152元 │ES0047459 │97年1月31日 ││ │司 王伯元 │份有限公司 南汐止 │ │ │ ││ │ │分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