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173號聲 請 人 岑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莊學志 ┌───────────────────────────────────────────────────┐ │支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173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47,000元 │TC0000000 │97年2月15日 │ │ │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 │ │ │ ├─┼─────────┼─────────┼─────────┼─────────┼─────────┤ │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33,000元 │TC0000000 │97年2月15日 │ │ │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