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23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耕興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耕興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民事庭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莊學志 ┌──────────────────────────────────────────────────┐ │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97年度催字第23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耕興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 │1 │1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