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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
    高愈杰
  • 法定代理人
    甲○○、之1

  • 原告
    利昇石材有限公司法人之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48號聲 請 人 利昇石材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之1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馬正峰 ┌───────────────────────────────────────────────────┐ │支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48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 │1│興拓實業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513,852元 │NHA0000000 │97年1月31日 │ │ │司 黃來福 │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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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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