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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6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高愈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66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法 官 高愈杰

┌───────────────────────────────────────────────────┐│支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66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1│一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10,074元 │DB0000000 │97年2月11日 ││ │ │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 │ │ ││ │ │司 │ │ │ │├─┼─────────┼─────────┼─────────┼─────────┼─────────┤│2│正氣金屬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32,300元 │CN0000000 │97年2月29日 ││ │ │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 │ │ │├─┼─────────┼─────────┼─────────┼─────────┼─────────┤│3│正氣金屬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200,000元 │CN0000000 │97年2月29日 ││ │ │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 │ │ │├─┼─────────┼─────────┼─────────┼─────────┼─────────┤│4│路昌電子股份有限公│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6,379元 │BS0000000 │97年1月11日 ││ │司 │限公司台北民權分公│ │ │ ││ │ │司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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