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66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661號

聲請人
嘉一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法 官 陳麗芬

┌───────────────────────────────────────────────────┐│支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661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 │藝華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44,356元 │0000000 │97年8月16日 ││ │郭政宏 │司樹林分公司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