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80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807號
- 聲請人
- 甲○○
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法 官 古振暉
┌───────────────────────────────────────────────────┐│支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807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 │鴻鎰玻璃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33,840元 │AD0000000 │97年10月30日 ││ │劉崇鴻 │限公司石牌分公司 │ │ │ │├─┼─────────┼─────────┼─────────┼─────────┼─────────┤│2 │誠麒玻璃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12,800元 │AD0000000 │97年11月25日 ││ │張啟修 │限公司石牌分公司 │ │ │ │├─┼─────────┼─────────┼─────────┼─────────┼─────────┤│3 │日祥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臺北市第五│96,500元 │MH0000000 │97年11月5日 ││ │ │信用合作社天母分社│ │ │ │├─┼─────────┼─────────┼─────────┼─────────┼─────────┤│4 │琉金穗月股份有限公│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12,335元 │AB0000000 │97年12月5日 ││ │司 │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 │ │ │├─┼─────────┼─────────┼─────────┼─────────┼─────────┤│5 │三和玻璃工程有限公│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120,800元 │UA0000000 │97年11月30日 ││ │司 林逸翔 │限公司文林分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