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9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915號
- 聲請人
- 源順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法 官 陳玉曆
┌───────────────────────────────────────────────────┐│支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915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 │福東汽車貨運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31,563元 │XC0000000 │97年10月31日 ││ │限公司 林正良 │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 │ │ │└─┴─────────┴─────────┴─────────┴─────────┴─────────┘